青山镇的阳光总是来得很早,照在红日公司那略显破旧的招牌上。总经理李明坐在堆满文件的办公桌前,眉头紧锁,面前是银行催款的通知单,而抽屉里是丽水湾公司的欠款凭证。“这可怎么办?”他喃喃自语,公司经营不善,资金链断裂,根本无力偿还乡镇商业银行那10万元的借款本息。
与此同时,乡镇商业银行的信贷员王强也在发愁。这笔贷款逾期未还,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资金流转。他多次联系李明,得到的都是含糊其辞的答复。“不行,得想个办法,不然这笔钱就要打水漂了。”王强向领导汇报后,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银行权益。
在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,渠成顺主任正在整理近期的金融纠纷案例。“最近企业欠款的案子越来越多了,金融风险防控得加强宣传。”他对副主任张忠民说道。这时,戴世龙拿着一份文件匆匆走进来:“有新案子了,商业银行和红日公司的债务纠纷,涉及代位权。”渠成顺眼睛一亮:“这是个典型案例,通知大家,准备研究。”
王强来到法律服务中心,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。“我们知道丽水湾公司欠红日公司20万元,可红日公司却不积极追讨,我们银行能不能直接找丽水湾公司要钱?”王强焦急地问道。
张忠民翻开《民法典》,解释道:“根据法律规定,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,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。在你们这个案子里,红日公司确实怠于行使对丽水湾公司的债权,影响到了你们银行的债权实现。”
渠成顺补充说:“从目前的情况看,只要能证明红日公司和丽水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,且红日公司没有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,你们银行行使代位权是有法律依据的。”
王强听后,心里有了底:“那太好了,我们不能就这么看着钱收不回来。”但他又担心:“如果行使代位权,产生的费用怎么办?”
在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议下,乡镇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执行丽水湾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红日公司的借款。法院受理后,向红日公司和丽水湾公司送达了传票。
红日公司的李明得知此事后,有些慌张:“我虽然没去催款,但这是我们公司和丽水湾公司的事,银行怎么能插手?”他找到律师咨询,律师告诉他:“银行行使代位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,你公司确实没有积极主张债权,导致银行的利益受损。”
丽水湾公司收到传票后,也十分惊讶。公司负责人找到红日公司:“你们怎么回事?自己的债务让我们来还?”李明无奈地说:“我也没办法,公司现在没钱,银行才走这一步。”